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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自助办理 01,02 即办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于劳动关系的, 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住房公积金综合窗口66-68号 [灵山县窗口: 灵山县灵山镇江南路12号政务服务中心华源大厦1楼公积金综合窗口(1-2号) 浦北县窗口: 浦北县城西环路金浦新区越秀大道133号浦北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公积金综合窗口(1-2号)]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广西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住房公积金66综合窗口)0777-2558958;钦州市兴桂北路58号钦江丽景小区7号楼二楼归集业务窗口(1-2号)0777-2856190
    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审批局办公室 0777-2558800
    450717018W04
    12450700G4083099653450717018W04
    行政确认 -
    450700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 相关申请表格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并由申请人核对相关提取申请信息,由本人或委托办理人签名确定;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二、证明文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均为原件,由公积金中心通过跨部门信息共享获取或按需复印(扫描)存档,需复印的由承办业务窗口人员自行复印,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验原件;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市级
    法定本级行使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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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公示
    广西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住房公积金66综合窗口);钦州市兴桂北路58号钦江丽景小区7号楼二楼归集业务窗口(1-2号)
    广西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住房公积金66综合窗口)0777-2558958;钦州市兴桂北路58号钦江丽景小区7号楼二楼归集业务窗口(1-2号)0777-2856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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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综合窗口[灵山县窗口:灵山县公积金综合窗口 浦北县窗口:浦北县公积金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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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住房公积金综合窗口66-68号 [灵山县窗口: 灵山县灵山镇江南路12号政务服务中心华源大厦1楼公积金综合窗口(1-2号) 浦北县窗口: 浦北县城西环路金浦新区越秀大道133号浦北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公积金综合窗口(1-2号)]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窗口电话
    0777-2558958
    交通指引
    1.火车东站至东盟商贸城方向:可乘坐22路公交车到金海湾吉安路口站下车,沿金海湾东大街,向西南步行193米即可到达;2.火车西站至千年古陶城方向:可乘坐3路公交车到金海湾吉安路口站下车,沿金海湾东大街,向西南步行193米即可到达。[灵山县窗口: 可乘公交1路或101路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沿着江南路往南过红绿灯再走50米左右。浦北县窗口:路线一:从浦北汽车站出发,直行18米后右转,继续直行37米通过红绿灯后右转,沿道路直行20米后到达浦北县政务服务中心; 路线二:从G7212柳北高速出口出发,行驶2.1公里后在第二个红绿灯处左转进入217省道,沿217省道行驶20米后左转到达浦北县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流程

    1

    收件与受理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单位提交材料,提出办理缴存登记申请
    0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办理结果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是否需要办理行政确认,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予以收件。不需要办理行政确认的,告知申请人不需要办理行政确认,不予收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的,告知申请人到其他行政机关办理,不予收件。
    审查标准
    申请是否需要办理行政确认,是否本部门职责范围。

    2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核,签署审批。
    1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办理结果
    1.审查合格:准予登记;2.审查不合格:不予登记
    审查标准
    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单位提供的申请资料齐全,表册填写完整、正确,印章齐全、清晰; 二、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符合规定,月缴存额计算正确; 三、相关表册、数据勾稽关系正确。

    3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告知受理情况
    0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办理结果
    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
    审查标准
    设立依据

    暂无数据

    联办信息

    暂无数据

    常见问题

    1.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有哪些?

    答: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月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

    2.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否具有强制性?

    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这表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具有强制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