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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结时限(日) | 组织单位 | 联系电话 |
|---|---|---|---|---|
| 1 |
现场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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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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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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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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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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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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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将根据情形提示您所需提供的申办材料。
1. 隆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场监督管理局7-11号窗口
查看地图定位| 办理地点 |
隆安县城厢镇蝶城路201号隆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场监督管理局7-11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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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除法定节假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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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电话 |
0771-6522760,6530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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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指引 |
乘坐1、2、3、4、5、6、7、8、9、10、11、12、13、55、56、58路公交车到隆安县城厢镇蝶城路201号隆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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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收件与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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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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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 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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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否 |
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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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若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则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正)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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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或直接加盖公章,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纸张打印(图纸除外),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2)申请表单位名称、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等应与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证明完全一致,申请表的填写符合要求,内容填写完整、准确,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应在有效期内。 (4)申请表中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栏后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其中属法人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属个体工商户的,填写业主姓名;属法人分支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负责人姓名。 (5)主体业态和经营形式不能复选。 (6)凡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应逐页加盖本单位公章或骑缝章(没公章可由申请人签字)。 (7)日期填写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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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查与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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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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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审批科室对申请材料 进行审核 (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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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否 |
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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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1.必要时,业务科室组织现场审查(限2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2.必要时,业务科室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限20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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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或直接加盖公章,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纸张打印(图纸除外),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2)申请表单位名称、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等应与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证明完全一致,申请表的填写符合要求,内容填写完整、准确,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应在有效期内。 (4)申请表中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栏后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其中属法人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属个体工商户的,填写业主姓名;属法人分支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负责人姓名。 (5)主体业态和经营形式不能复选。 (6)凡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应逐页加盖本单位公章或骑缝章(没公章可由申请人签字)。 (7)日期填写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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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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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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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否 |
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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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经核查,通过现场整改能够符合条件的,应当允许现场整改;需要通过一定时限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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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必要时,业务科室组织现场审查(限2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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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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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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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否 |
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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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合法合规即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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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食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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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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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局领导审批,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限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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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否 |
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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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材料真实合法合规即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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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或直接加盖公章,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纸张打印(图纸除外),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2)申请表单位名称、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等应与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证明完全一致,申请表的填写符合要求,内容填写完整、准确,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应在有效期内。 (4)申请表中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栏后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其中属法人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属个体工商户的,填写业主姓名;属法人分支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负责人姓名。 (5)主体业态和经营形式不能复选。 (6)凡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应逐页加盖本单位公章或骑缝章(没公章可由申请人签字)。 (7)日期填写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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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颁证与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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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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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窗口制作决定文件或证照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限3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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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否 |
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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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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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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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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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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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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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21-04-29 |
| 条款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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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桂市监规〔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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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一条、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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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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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25-07-04 |
| 条款内容 |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审批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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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 |||
|---|---|---|---|
| 依据文号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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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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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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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23-12-01 |
| 条款内容 |
第二条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下同)的备案,以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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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