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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浦县农业农村局窗口
查看地图定位| 办理地点 |
合浦县廉州大道166号合浦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楼1、2号农业农村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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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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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电话 |
0779-720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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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指引 |
(合浦县政务服务中心):乘坐公交2号线(动车站至珠光农场),从盛世东方站下车沿廉州大道向北步行400米,到达合浦县廉州大道166号合浦县政务服务中心(自驾:合浦火车站-沿还珠南路行驶4.5公里-进入廉州大道沿东北方向行驶920m-可到达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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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收件与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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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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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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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是 |
窗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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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材料符合要求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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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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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查与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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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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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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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是 |
后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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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材料符合要求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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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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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颁证与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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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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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并寄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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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是 |
窗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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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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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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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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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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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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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23-03-01 |
| 条款内容 |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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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以通过,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以通过,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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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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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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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16-07-01 |
| 条款内容 |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蚕种生产(经营)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从事蚕种经营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蚕种经营许可证。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发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及时告知申请人。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许可证的延续、变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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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蚕种管理办法》【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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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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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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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22-01-07 |
| 条款内容 |
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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