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蚕种经营许可(县级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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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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蚕种经营许可(县级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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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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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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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县农业农村局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01,02 承诺件
申请取得蚕种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场所以及蚕种保藏和催青设施设备; (二)有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售后服务能力;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浦县廉州大道166号合浦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楼1、2号农业农村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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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话咨询:0779-7200073
投诉电话:0779-7211996; 现场:北海市合浦县廉州大道166号电信大楼合浦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01室。
45012023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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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450521
审查方式:书面 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3.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合浦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本级范围内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工作。
区县级
法定本级行使
暂无
暂无
1. .《蚕种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二款 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第十八条 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 《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以通过,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一款 申请从事蚕种生产(经营)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从事蚕种经营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蚕种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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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公示
网上公示地址:https://bhhp.zwfw.gxzf.gov.cn/gxzwfw/bjgslist/gotoBjgs.do?webId=71
电话查询:0779-7200073,现场查询:合浦县廉州大道166号电信大楼县政务中心五楼1、2号农业农村局窗口
电话查询,现场查询
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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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浦县农业农村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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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县廉州大道166号合浦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楼1、2号农业农村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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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窗口电话
0779-7200073
交通指引
(合浦县政务服务中心):乘坐公交2号线(动车站至珠光农场),从盛世东方站下车沿廉州大道向北步行400米,到达合浦县廉州大道166号合浦县政务服务中心(自驾:合浦火车站-沿还珠南路行驶4.5公里-进入廉州大道沿东北方向行驶920m-可到达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流程

1

收件与受理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审核材料
1
窗口人员
办理结果
材料符合要求通过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要求

2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审核材料
6
后台人员
办理结果
材料符合要求通过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要求

3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接收并寄送证书
1
窗口人员
办理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经营许可证
审查标准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条款号
第二条
颁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23-03-01
条款内容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以通过,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以通过,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条款号
第十四条
颁布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实施日期 2016-07-01
条款内容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蚕种生产(经营)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从事蚕种经营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蚕种经营许可证。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发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及时告知申请人。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许可证的延续、变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蚕种管理办法》【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
条款号
第十八条
颁布机关
农业农村部
实施日期 2022-01-07
条款内容
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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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1.想申请取得蚕种经营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取得蚕种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场所以及蚕种保藏和催青设施设备; (二)有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售后服务能力;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小批量生产或经营蚕种是否需要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

答:《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农户自繁自用和每批次有十张以内剩余蚕种出售的,不需要办理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