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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钦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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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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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现场次数
    5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现场审查和公示的时间不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是否收费
    全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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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信息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企业法人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01,02,03 承诺件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的环评文件审批与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二)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三)有符合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储存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H区市审批综合窗口133号窗、134号窗

    更多地点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咨询电话:0777-2558869、0777-2558870 现场咨询地址: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H区投资项目审批综合窗口133、134号窗
    监督投诉电话:0777-2558800
    000116007000
    1145070000810504223000116007000
    行政许可 -
    450700
    一、书面审查的。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A4型纸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污染源监测报告须由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项目工程质量验收证明材料。 2.材料要求:提供复印件,材料完整,真实。 二、现场核查。标准如下: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务院令第408号公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正)第五条第二、三、四、五、六款,现场检查标准如下: (一)有符合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储存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三)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四)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三、公示。在生态环境部门官网上拟审批公示5个工作日。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级范围内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
    自治区级,市级
    法定本级行使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七条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第二款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第三款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将由环境保护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事项下放至省级环保部门。
    -
    -
    网上公示
    公示网址:http://qz.zwfw.gxzf.gov.cn/gxzwfw/bjgslist/gotoBjgs.do?deptCode=114507000081050422&webId=16
    查询电话:0777-2558869、0777-2558870 现场查询地址: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H区投资项目审批综合窗口133、134号窗 查询网址:http://zwfw.gxzf.gov.cn/gxzwfw/bscx/show.do?webId=1&type=1
    电话查询,现场查询,网上查询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含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批复)
    证照
    纸质件
    样本下载1 样本下载2
    序号 环节名称 办结时限(日) 组织单位 联系电话
    1
    现场审查
    40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0777-2558869
    2
    公示
    5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0777-2558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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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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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
    办理地点

    1. H区投资项目审批综合窗口133号窗、134号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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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H区市审批综合窗口133号窗、134号窗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窗口电话
    0777-2558869 0777-2558870
    交通指引
    1.火车东站至东盟商贸城方向:可乘坐22路公交车到金海湾吉安路口站下车,沿金海湾东大街,向西南步行193米即可到达;2.火车西站至千年古陶城方向:可乘坐3路公交车到金海湾吉安路口站下车,沿金海湾东大街,向西南步行193米即可到达。
    办理流程

    1

    收件与受理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收件与受理
    0
    审批窗口工作人员
    办理结果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政务服务窗口决定受理;2、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2、是否符合法定形式;3、是否属于本局职权范围。

    2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现场审查
    40
    审批窗口工作人员
    办理结果
    通过或者要求整改
    审查标准
    根据国家和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注销过程中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进行现场核查。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审查
    2
    审批窗口工作人员
    办理结果
    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是否符合颁发《危险废物许可证》的标准;2、专家意见是否支持该项目的可行性。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公示
    5
    审批窗口工作人员
    办理结果
    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审查标准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进行公示。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决定
    3
    分管局领导
    办理结果
    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审查标准
    依据法律、法规及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3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制作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邮寄审批结果
    3
    审批窗口工作人员
    办理结果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含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批复)
    审查标准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2020年修订
    条款号
    第八十条
    颁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20-09-01
    条款内容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条款号
    第二条、第七条
    颁布机关
    国务院
    实施日期 2016-02-06
    条款内容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联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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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问题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分为几种?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2.试生产阶段能否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根据《关于修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部分条款的公告》(2016年环境保护部公告第65号)规定,试生产前企业可以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企业需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复印件和试运行计划(含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计划),备齐其他申请材料后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