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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批局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定位| 办理地点 |
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华大道37号政务服务中心一区2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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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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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电话 |
0771-6305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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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指引 |
可乘坐K5路公共汽车到狮山武华路口下车,步行约150米到达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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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收件与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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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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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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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是 |
窗口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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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告知是否齐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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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提交材料与材料清单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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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查与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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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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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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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否 |
当地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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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公示后,可通过初审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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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公示5天,不计入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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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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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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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是 |
当地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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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申请人材料是否通过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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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对申请提交材料进行初审,是否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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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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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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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是 |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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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申请人材料是否通过第三次综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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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对申请人进行第三次综合督查,是否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77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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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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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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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是 |
住房保障主管 部门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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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申请人是否通过二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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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对申请提交材料进行二次审查,是否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77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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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颁证与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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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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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公租房保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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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是 |
住房保障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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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资格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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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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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建设部令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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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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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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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12-07-15 |
| 条款内容 |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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