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荐办理取消 确定
更多地点
我们将根据情形提示您所需提供的申办材料。
1. 隆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场监督管理局9号窗口
查看地图定位| 办理地点 |
隆安县城厢镇蝶城路201号隆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场监督管理局9号窗口
|
|---|---|
| 办理时间 |
1.全流程网上办理,7*24小时。2.窗口办理: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窗口电话 |
0771-6522760
|
| 交通指引 |
乘坐1、2、3、4、5、6、7、8、9、10、11、12、13、55、56、58路公交车到隆安县城厢镇蝶城路201号隆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下.
|
1 收件与受理 |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
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并作出处理。
|
3 | 否 |
窗口工作人员
|
| 办理结果 |
若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则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正)的全部内容
|
||
| 审查标准 |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或直接加盖公章,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纸张打印(图纸除外),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2)申请表单位名称、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等应与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证明完全一致,申请表的填写符合要求,内容填写完整、准确,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应在有效期内。 (4)申请表中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栏后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其中属法人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属个体工商户的,填写业主姓名;属法人分支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负责人姓名。 (5)主体业态和经营形式不能复选。 (6)凡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应逐页加盖本单位公章或骑缝章(没公章可由申请人签字)。 (7)日期填写正确。
|
||
2 审查与决定 |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
业务审批科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然后由分管局领导审批,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
13 | 是 |
工作人员
|
| 办理结果 |
材料真实合法合规即可通过。
|
||
| 审查标准 |
一、(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或直接加盖公章,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纸张打印(图纸除外),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2)申请表单位名称、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等应与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证明完全一致,申请表的填写符合要求,内容填写完整、准确,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应在有效期内。 (4)申请表中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栏后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其中属法人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属个体工商户的,填写业主姓名;属法人分支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负责人姓名。 (5)主体业态和经营形式不能复选。 (6)凡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应逐页加盖本单位公章或骑缝章(没公章可由申请人签字)。 (7)日期填写正确。
二、1.必要时,业务科室组织现场审查(限5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2.必要时,业务科室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限20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
|
||
3 颁证与送达 |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
服务窗口制作决定文件或证照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
3 | 否 |
工作人员
|
| 办理结果 |
食品经营许可证、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
||
| 审查标准 |
|
||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
|
条款号 |
第四条
|
| 颁布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实施日期 | 2023-12-01 |
| 条款内容 |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
||
| 暂无【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暂无
|
条款号 |
暂无
|
| 颁布机关 |
暂无
|
实施日期 | 2024-03-27 |
| 条款内容 |
暂无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一号)
|
条款号 |
第十五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实施日期 | 2021-04-29 |
| 条款内容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
条款号 |
第三十五条
|
| 颁布机关 |
暂无
|
实施日期 | 2015-04-24 |
| 条款内容 |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
|
条款号 |
第十一条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实施日期 | 2017-03-01 |
| 条款内容 |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结果 | 受理部门 | 其他信息 |
|---|---|---|---|---|
| 1 | 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新办审批)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南宁市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查看办事指南 |
| 2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方式))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
隆安县消防救援局 | 查看办事指南 |
| 3 | 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规范管理信息采集 |
|
南宁市隆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查看办事指南 |
| 4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非告知承诺方式))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
隆安县消防救援局 | 查看办事指南 |
| 5 | 企业营业执照信息核验(接口核验) |
|
- | - |
| 6 | 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规范管理(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初次申请)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