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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马瑶族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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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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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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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工作完成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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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马瑶族自治县教育局 自然人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01,02 承诺件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自1995年12月12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户籍或人事档案在申请辖区范围内。 (二)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⒈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⒉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须具备专科以上学历,并需取得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⒊申请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⒋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⒌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非语文学科教师资格者,申请时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乡镇、村的,其普通话水平可放宽到三级甲等。 (四)具有符合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
    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寿乡大道184号政务服务中心1楼教育局2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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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778-6217733
    监督投诉电话:0778-6215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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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52729008090194U4450105028004
    行政许可 -
    451227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组织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 审查标准: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2.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高校教师资格要求具有国民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其中,大学普通班毕业的申请者须进修一年以上本专业主干课程4门,并取得及格以上成绩;境外学历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书。 3.普通话水平要求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者此项不作要求)。 4.取得教育理论考试和教学技能考试合格证书(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者除外)。 5.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要求在认定机构指定医院,按照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体检,体检结论为合格。
    巴马瑶族自治县教育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市级,区县级
    法定本级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自1995年12月12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二款: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第三款: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
    -
    网上公示
    网上公示:http://hcbm.zwfw.gxzf.gov.cn/gxzwfw/bjgslist/gotoBjgs.do?webId=119
    1.电话查询:0778-6217733 、 2.现场查询: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寿乡大道184号政务服务中心1楼教育局2号窗口
    电话查询,现场查询
    教师资格认定
    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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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马瑶族自治县教育局
    0778-6217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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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巴马瑶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教育局2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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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寿乡大道184号政务服务中心1楼教育局2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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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指引
    从巴马瑶族自治县汽车总站沿寿乡大道往西行驶400米(可乘坐1路、2路公交车至妇幼保健院站下车,往汽车站方向走20米,红绿灯路口处)
    办理流程

    1

    收件与受理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收件
    0
    窗口工作人员
    办理结果
    收件或不收件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满足申请条件。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受理
    0
    窗口工作人员
    办理结果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通知书》; 3.不符合受理法定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满足申请条件。

    2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决定
    15
    股室负责人
    办理结果
    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许可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审查标准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专家评审
    10
    专家
    办理结果
    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标准
    委托相关专家对申请事项进行材料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3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送达
    5
    窗口工作人员
    办理结果
    制发教师资格证书,并邮寄送达。
    审查标准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依据文号
    主席令15号
    条款号
    第十条、第十三条
    颁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实施日期 1993-10-31
    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
    依据文号
    国务院令188号
    条款号
    第二条
    颁布机关
    国务院
    实施日期 1995-12-12
    条款内容
    《教师资格条例》第二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联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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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问题

    1.行政审批局或教育局核发的教师资格证在外省能否使用?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2.教师资格认定现场确认是在教育局机关或行政审批局进行吗?

    不是,一般在政务服务中心的社会事务窗口,具体地点详见认定部门官方网站当年度当批次的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3.教师资格体检需要空腹吗?必须要在指定体检医院吗?复检时可以更换医院吗?

    体检须空腹。体检需要在指定医院体检中心进行。体检各项检查内容,要求在指定的医院体检中心进行,不得自行前往门诊、急诊或者其他医院进行检查。如果体检不合格,且未在规定时间内遵医嘱复查,视为放弃体检,体检结果为不合格。体检相关情况由体检医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