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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县级)

    行政给付

    江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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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县级)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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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退役士兵是否符合给付条件的审核,财政资金拨付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是否收费
    -
    通办范围
    办事信息
    南宁市江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自然人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01,02 承诺件
    根据《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56号华南城二号广场4楼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34号社会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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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除法定节假日外)
    咨询电话:0771-4301007
    监督投诉电话:0771-4307530
    000524001000
    11450105MB156365724000524001000
    行政给付 -
    450105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二、标准如下:(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纸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第十五条  选择自主就业或者继续完成学业的退役士兵,由其安置地或者批准入伍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区县级
    法定本级行使
    1.《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第十五条  选择自主就业或者继续完成学业的退役士兵,由其安置地或者批准入伍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资金由县级以上财政共同分担。 县级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补助标准以及财政分担比例等情况,将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资金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
    -
    现场公示,其他
    现场公示: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56号华南城二号广场4楼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34号社会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771-4301007 现场查询: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56号华南城二号广场4楼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34号社会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现场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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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1. 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34号社会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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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56号华南城二号广场4楼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34号社会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除法定节假日外)
    窗口电话
    0771-4301007
    交通指引
    K6路(华南兴源路口站)、61路78路100路(仁和华南路口站)、64路68路102路(华南城站)下车至华南城二号广场4楼。
    办理流程

    1

    收件与受理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受理
    1
    工作人员
    办理结果
    结合退役士兵档案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登记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退役士兵本人补齐全部材料。
    审查标准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审查标准:在退役士兵报到时,结合退役士兵档案对相关材料进行s审核。

    2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审查
    1
    相关业务工作人员
    办理结果
    提出准予补助或不予补助建议。
    审查标准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审查标准:结合退役士兵档案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决定
    1
    局领导
    办理结果
    作出准予补助决定或不予补助决定。
    审查标准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审查标准:根据审核意见建议,作出准予补助或不予补助的决定。

    3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申请拨付资金
    0
    工作人员
    办理结果
    按程序申请拨付财政资金
    审查标准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
    条款号
    第五十三条
    颁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21-10-01
    条款内容
    第五十三条 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义务兵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按照国家规定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 服现役期间平时获得二等功以上荣誉或者战时获得三等功以上荣誉以及属于烈士子女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国务院令第787号
    条款号
    第二十三条
    颁布机关
    国务院、中央军委
    实施日期 2024-09-01
    条款内容
    第二十三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联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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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问题

    1.哪几类退役士兵可以申请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一)退伍义务兵。 (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 (三)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在部队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2.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如何发放?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到,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认定后发给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工作于每年(退役后次年)6月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