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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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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于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不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设施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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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于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不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设施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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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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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信息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企业法人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01,02 承诺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第八条第二款: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不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在开工生产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工信厅8号窗口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0771-8095621
    0771-5595845
    451007006000
    11450000561567242A2451007006000
    其他行政权力 -
    450000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 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 4. 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 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3. 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审查。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不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在开工生产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自治区级
    法定本级行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不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在开工生产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
    -
    :0771-8095621,0771-5595696,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工信厅8号窗口
    电话查询,现场查询
    新建、扩建或改建用于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不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设施的备案文件签收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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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8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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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工信厅8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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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窗口电话
    0771-5595696
    交通指引
    可乘南宁地铁1号线至金湖广场站下车C2出口左转步行或骑共享单车沿金浦路至第三个十字路口后右转直行约208米即可到达;或乘公交211路、25路、706路车,在区工商局站下车沿怡宾路向前步行约284米即可到达;或乘604路车在市一埌东医院站下车,步行或骑共享单车往东方向行约300米,在十字路口右转约50米即可到达。
    办理流程

    1

    收件与受理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收件与受理
    0
    窗口人员
    办理结果
    当场决定是否受理。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

    2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审查与决定
    7
    石化建材处
    办理结果
    审查通过或者不通过。
    审查标准
    申请

    3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颁证与送达
    3
    窗口人员
    办理结果
    新建、扩建或改建用于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不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设施的备案文件签收函
    审查标准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国务院令190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
    条款号
    第八条第二款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1995-12-27
    条款内容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不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在开工生产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联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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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问题

    1.第四类监控化学品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类监控化学品是指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以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特定有机化学品”是指可由其化学名称、结构式(如果已知的话)和化学文摘社登记号(如果已给定此一号码)辨明的属于除碳的氧化物、硫化物和金属碳酸盐以外的所有碳化合物所组成的化合物族类的任何化学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