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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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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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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5个工作日内完成是否符合条件的审核,不含资金拨付时间。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是否收费
    -
    通办范围
    办事信息
    南宁市江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自然人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01,05 承诺件
    【法规】《烈士褒扬条例》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56号华南城二号广场4楼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34号社会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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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除法定节假日外)
    咨询电话:0771-4301007
    监督投诉电话:0771-4307530
    000524011000
    11450105MB156365724000524011000
    行政给付 -
    450105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具体填写) 2.材料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具体填写)
    负责辖区内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区县级
    法定本级行使
    《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烈士褒扬金由烈士证书持有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
    -
    网上公示
    https://nnjn.zwfw.gxzf.gov.cn/gxzwfw/bjgslist/gotoBjgs.do?deptCode=&webId=24
    查询电话:0771-4301007
    电话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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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34号社会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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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56号华南城二号广场4楼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34号社会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除法定节假日外)
    窗口电话
    0771-4301007
    交通指引
    K6路(华南兴源路口站)、61路78路100路(仁和华南路口站)、64路68路102路(华南城站)下车至华南城二号广场4楼。
    办理流程

    1

    收件与受理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收件、受理
    1
    工作人员
    办理结果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收件与受理
    0
    工作人员
    办理结果
    提供要件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即受理,不符合要求补正或不予受理
    审查标准
    提供要件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2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审查
    2
    相关业务负责人
    办理结果
    提出准予补助或不予补助建议。
    审查标准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审查标准: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决定
    2
    局领导
    办理结果
    作出准予补助或不予补助的决定。
    审查标准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审查标准:根据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建议,作出准予补助或不予补助的决定。

    3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送达
    0
    工作人员
    办理结果
    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审查标准
    设立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国务院令第791号
    条款号
    第十五条
    颁布机关
    国务院
    实施日期 2025-01-01
    条款内容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烈士褒扬金由烈士证书持有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国令第788号
    条款号
    第十五条
    颁布机关
    国务院、中央军委
    实施日期 2024-10-01
    条款内容
    第十五条 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倍的标准发给其遗属。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基本工资标准,由收到《烈士评定通知书》、《军人因公牺牲通知书》、《军人病故通知书》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或者津贴低于少尉军官基本工资标准的,按照少尉军官基本工资标准计算。被追授军衔的,按照所追授的军衔等级以及相应待遇级别确定月基本工资标准。
    联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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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问题

    1.1.烈士褒扬金标准是怎样?

    答: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2.2.烈士褒扬金通过什么渠道发放?

    答:烈士亲属向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银行卡或存折账号,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通过银行机构代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