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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自助办理 01,02 即办件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3. 《关于印发贵港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贵金规〔2020〕 2 号,2020年10月23日发布实施) 第二条 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不包括外籍人员),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人员、符合自治区和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引进政策的海外人才等,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在贵港市灵活就业居住的人员。 第五条 自愿缴存人员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六条 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最低为10%,最高不超过24%。 自愿缴存人员的缴存基数由其自行申报,月缴存额上下限按公积金中心当年公布的标准执行,即不得超过或低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年度最高和最低月缴存额标准。 第七条 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原则上按住房公积金年度一年调整一次。 第八条 自愿缴存人员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含)或累计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6个月(含)的,账户自动封存。自愿缴存连续足额正常缴存时间自恢复正常足额缴存月份起重新计算。 第九条 自愿缴存人员进入单位就业,且由单位统一缴存的,应当办理转移合并手续。 第十一条 自愿缴存人员符合贵港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的使用条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合规后,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自愿缴存满两年以上的可以选择自愿销户,自愿缴存未满两年停缴的,则自公积金中心办理账户封存之日起满6个月(含)后方可办理自愿销户提取。选择自愿销户提取的,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须结清后方能办理销户提取,且自销户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再次自愿缴存开户。 无配偶的自愿缴存人员、有配偶的夫妻双方均为自愿缴存人员以及夫妻双方只有一方为自愿缴存人员但另一方不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允许该家庭户按月提取缴存余额支付月租金。自愿缴存人可选择与住房公积金中心每年签订按月约定提取协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月将租房提取金额自动划转到缴存人指定账户。
    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住房公积金综合窗口66-68号 [灵山县窗口: 灵山县灵山镇江南路12号政务服务中心华源大厦1楼公积金综合窗口(1-2号) 浦北县窗口: 浦北县城西环路金浦新区越秀大道133号浦北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公积金综合窗口(1-2号)]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现场咨询、电话咨询:广西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住房公积金66综合窗口)0777-2558958;钦州市兴桂北路58号钦江丽景小区7号楼二楼归集业务窗口(1-2号)0777-2856190
    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审批局办公室 0777-2558800
    450717018W05
    12450700G4083099653450717018W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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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0700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 相关申请表格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并由申请人核对相关提取申请信息,由本人或委托办理人签名确定;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二、证明文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均为原件,由公积金中心通过跨部门信息共享获取或按需复印(扫描)存档,需复印的由承办业务窗口人员自行复印,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验原件;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关于印发〈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的通知》(桂建金管〔2011〕26号) 3.1.1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为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当月工资,新调入职工为调入单位发放的当月工资,提前退休职工按退休工资计算。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应超过单位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职工上一年在本单位所领取的工资收入总额除以领取工资的月数。 3.1.3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应在统计部门公布数据后1个月内按规定的缴存基数和比例计算本城市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额上限,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缴存基数不应超过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最高不得高于经批准的本城市的最高缴存比例。 3.1.4 同一设区城市应规定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
    市级
    法定本级行使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关于印发〈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的通知》(桂建金管〔2011〕26号) 一、《业务管理规范》是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管理部,下同)开展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基本标准,也是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业务管理规范》开展业务,并在《业务管理规范》的基本要求和框架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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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公示
    广西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住房公积金66综合窗口);钦州市兴桂北路58号钦江丽景小区7号楼二楼归集业务窗口(1-2号)
    广西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住房公积金66综合窗口)0777-2558958;钦州市兴桂北路58号钦江丽景小区7号楼二楼归集业务窗口(1-2号)0777-2856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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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综合窗口[灵山县窗口:灵山县公积金综合窗口 浦北县窗口:浦北县公积金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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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住房公积金综合窗口66-68号 [灵山县窗口: 灵山县灵山镇江南路12号政务服务中心华源大厦1楼公积金综合窗口(1-2号) 浦北县窗口: 浦北县城西环路金浦新区越秀大道133号浦北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公积金综合窗口(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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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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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77-2558958
    交通指引
    1.火车东站至东盟商贸城方向:可乘坐22路公交车到金海湾吉安路口站下车,沿金海湾东大街,向西南步行193米即可到达;2.火车西站至千年古陶城方向:可乘坐3路公交车到金海湾吉安路口站下车,沿金海湾东大街,向西南步行193米即可到达。[灵山县窗口: 可乘公交1路或101路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沿着江南路往南过红绿灯再走50米左右。浦北县窗口:路线一:从浦北汽车站出发,直行18米后右转,继续直行37米通过红绿灯后右转,沿道路直行20米后到达浦北县政务服务中心; 路线二:从G7212柳北高速出口出发,行驶2.1公里后在第二个红绿灯处左转进入217省道,沿217省道行驶20米后左转到达浦北县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流程

    1

    收件与受理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0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办理结果
    一.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全部材料;二.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审查标准
    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

    2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资料审查
    1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复核岗位工作人员
    办理结果
    一、审核通过的,为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生成单位登记号;二、审核不通过的,停止办理并告知申请人停止办理原因。
    审查标准
    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资料审查

    3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告知受理情况
    0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办理结果
    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表
    审查标准
    设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1999年3月17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公布,2002年3月24日修订
    条款号
    第十三条
    颁布机关
    国务院
    实施日期 1999-04-03
    条款内容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联办信息

    暂无数据

    常见问题

    1.1.单位在发生人员变动、缴存金额变动时如何处理?

    答:应及时报送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调整缴存人数、缴存金额。

    2.2.单位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

    答: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