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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综合窗口[灵山县窗口:灵山县公积金综合窗口 浦北县窗口:浦北县公积金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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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住房公积金综合窗口66-68号 [灵山县窗口: 灵山县三海街道江南路12号政务服务中心华源大厦4楼公积金综合窗口(3-4号) 浦北县窗口: 浦北县城西环路金浦新区越秀大道133号浦北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公积金综合窗口(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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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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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电话 |
0777-2558958 [灵山县窗口: 0777-6210208 浦北县窗口:0777-836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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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指引 |
1.火车东站至东盟商贸城方向:可乘坐22路公交车到金海湾吉安路口站下车,沿金海湾东大街,向西南步行193米即可到达;2.火车西站至千年古陶城方向:可乘坐3路公交车到金海湾吉安路口站下车,沿金海湾东大街,向西南步行193米即可到达。[灵山县窗口: 可乘公交1路或101路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沿着江南路往南过红绿灯再走50米左右。浦北县窗口:路线一:从浦北汽车站出发,直行18米后右转,继续直行37米通过红绿灯后右转,沿道路直行20米后到达浦北县政务服务中心; 路线二:从G7212柳北高速出口出发,行驶2.1公里后在第二个红绿灯处左转进入217省道,沿217省道行驶20米后左转到达浦北县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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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收件与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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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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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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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否 |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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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一.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全部材料;二.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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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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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查与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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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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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资料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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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是 |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复核岗位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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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一、审核通过的,为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生成单位登记号;二、审核不通过的,停止办理并告知申请人停止办理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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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资料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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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颁证与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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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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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受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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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否 |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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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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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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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1999年3月17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公布,2002年3月24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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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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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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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1999-04-03 |
| 条款内容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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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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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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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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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19-03-24 |
| 条款内容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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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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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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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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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19-03-24 |
| 条款内容 |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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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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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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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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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19-03-24 |
| 条款内容 |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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