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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时限不包括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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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水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01,02,03 承诺件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筹设的民办学校的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 3.联合举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修正,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举办者的经济实力强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但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有符合规定的启动资金。①根据《北海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北海市民办初级中学、民办高级中学设置标准>的通知》(北教通字〔2011〕33号)文件要求:北海市民办高级中学开办资金不少于300万元,除建设校园、办学场所和教学设备外,学校流动资金不少于100万元。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属于民办高级中学中的职业类高中,开办资金数额按照民办高中的标准执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修正,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融水县水东新区民族大道203号振城大厦(水东新区君泰超市斜对面)三楼078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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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6:30(节假日除外)
    电话咨询:0772-5125621 现场咨询:融水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服务窗口078窗口
    监督投诉电话:0772-5135787
    450105032006
    11450226MB1607461Q445010503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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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0225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齐全是指xx市教育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二、审查方式:专家评审。 核查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等设置标准。
    融水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本级范围内幼儿园筹设审批工作。
    自治区级,市级,区县级
    法定本级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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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公示
    网上公示:http://zwfw.gxzf.gov.cn/gxzwfw/bscx/show.do?webId=1&type=1
    电话查询:0772-5125621 现场查询:融水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服务窗口078窗口 查询网址:http://zwfw.gxzf.gov.cn/gxzwfw/bscx/show.do?webId=1&type=1
    电话查询,现场查询,网上查询
    关于同意筹设XX学校的批复
    批文
    纸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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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通知书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形式符合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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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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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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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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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评审(不计入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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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组
    办理结果
    审查评议意见
    审查标准
    专家组对申请人的材料及现场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查评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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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
    1
    科室负责人
    办理结果
    提交分管领导
    审查标准
    结合专家意见审核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决定
    1
    分管领导
    办理结果
    作出许可筹设或不予许可筹设的决定,并作出书面说明。
    审查标准
    结合申请材料、实地查看以及专家评审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3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颁证与送达
    1
    窗口人员
    办理结果
    关于同意XXX筹设办园的批复
    审查标准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条款号
    第十二条
    颁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03-09-01
    条款内容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联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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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问题

    1.民办学校获得筹设批准书后,可以开展招生活动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2.举办一所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需要多大的校园?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桂教〔2010〕15号)第八条规定,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少于33平方米。

    3.民办学校可以不经过筹设审批就直接设立吗?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规定,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4.民办学校有哪些情形应当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5.民办学校终止办理是否需要收费?

    不收费

    6.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成员资格有无要求?

    答: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