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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结时限(日) | 组织单位 | 联系电话 |
|---|---|---|---|---|
| 1 |
专家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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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自治区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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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1-5318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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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厅窗口
查看地图定位| 办理地点 |
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C座4层A20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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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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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电话 |
0771-5595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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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指引 |
公共交通:B48路:玉洞平乐路口B站或市民中心站下;122路:玉洞平乐路口站下;B02路:五象湖站下;130路、D99路:平乐玉洞立交站下;99路:秋月明月东路口站下;或搭乘地铁3号线至五象湖站A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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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收件与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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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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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审查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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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是 |
部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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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须补正的内容,出具不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齐全的,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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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一、书面审查。标准如下:(一)申请书的审查标准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规格纸张印制。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原件按原尺寸提供。2.提交复印件的,应清晰可辨认,并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并逐份加盖单位公章。3.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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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查与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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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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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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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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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专家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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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孵化器运营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且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7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拥有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5%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一般不少于6家。专业孵化器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0%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累计毕业企业一般不少于4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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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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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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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是 |
部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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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予以认定或不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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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孵化器运营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且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7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拥有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5%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一般不少于6家。专业孵化器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0%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累计毕业企业一般不少于4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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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颁证与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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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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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决定文件并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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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是 |
部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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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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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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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查看详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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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文号 |
国科发区〔2018〕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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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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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科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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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19-01-01 |
| 条款内容 |
科技部和地方科技厅(委、局)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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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查看详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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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文号 |
桂科成字〔202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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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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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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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21-03-16 |
| 条款内容 |
自治区科技厅对全区孵化器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并负责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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