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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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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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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自然资源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广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联办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建金管〔2019〕9号)“全区所有市、县(区)全面实现公积金贷款业务公积金、不动产登记、商业银行联合办理,群众办理公积金贷款 "只进一扇门、只收一套材料、一站式办结,最多跑一次",自贷款受理至抵押办结不超过10个工作日。”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住房公积金业务“一事通办”改革的通知》(桂建金管〔2018〕24号)“移交委贷资料、领取抵押权证、通知放款、发放贷款等环节时限为上一流程办结后1个工作日。”

    15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是否收费
    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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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信息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自然人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01,02 承诺件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2.《关于印发〈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的通知》(桂建金管〔2011〕26号) 5.1.4 借款申请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贷款委托人可通过查询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房屋登记信息等,综合评价借款申请人的收入、信用和还款能力。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显示有不良记录的、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显示曾经发生骗提骗贷行为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 提供贷款委托人认可的担保方式; 3 提供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并支付不低于全部价款或评估现值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住房公积金综合窗口66-68号 [灵山县窗口: 灵山县灵山镇江南路12号政务服务中心华源大厦1楼公积金综合窗口(1-2号) 浦北县窗口: 浦北县城西环路金浦新区越秀大道133号浦北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公积金综合窗口(1-2号)]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0777-3685922、0777-2558958、0777-6211812(灵山)、0777-8316713(浦北)
    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审批局办公室 0777-2558800;钦州市兴桂北路58号钦江丽景小区7号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楼办公室 0777-3685836。
    451017031W01
    12450700G4083099653451017031W01
    其他行政权力 -
    450700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 相关申请表格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并由申请人核对相关提取申请信息,由本人或委托办理人签名确定;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二、证明文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均为原件,由公积金中心通过跨部门信息共享获取或按需复印(扫描)存档,需复印的由承办业务窗口人员自行复印,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验原件;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本级负责本辖区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业务,灵山县管理部负责灵山县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业务,浦北县管理部负责浦北县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业务。
    自治区级,市级
    法定本级行使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2.《关于印发〈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的通知》(桂建金管〔2011〕26号) 一、《业务管理规范》是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管理部,下同)开展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基本标准,也是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业务管理规范》开展业务,并在《业务管理规范》的基本要求和框架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5.1.3 贷款委托人应当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发放贷款后,如借款人有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行为的,贷款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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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公示
    http://qz.zwfw.gxzf.gov.cn/gxzwfw/bjgslist/gotoBjgs.do?webId=16
    0777-3685922、0777-2558958、0777-6211812(灵山)、0777-8316713(浦北)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住房公积金综合窗口66-68号 [灵山县窗口: 灵山县灵山镇江南路12号政务服务中心华源大厦1楼公积金综合窗口(1-2号) 浦北县窗口: 浦北县城西环路金浦新区越秀大道133号浦北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公积金综合窗口(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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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综合窗口[灵山县窗口:灵山县公积金综合窗口 浦北县窗口:浦北县公积金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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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住房公积金综合窗口66-68号 [灵山县窗口: 灵山县灵山镇江南路12号政务服务中心华源大厦1楼公积金综合窗口(1-2号) 浦北县窗口: 浦北县城西环路金浦新区越秀大道133号浦北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公积金综合窗口(1-2号)]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窗口电话
    0777-2558958 [灵山县窗口: 0777-6210208 浦北县窗口:0777-8366192]
    交通指引
    1.火车东站至东盟商贸城方向:可乘坐22路公交车到金海湾吉安路口站下车,沿金海湾东大街,向西南步行193米即可到达;2.火车西站至千年古陶城方向:可乘坐3路公交车到金海湾吉安路口站下车,沿金海湾东大街,向西南步行193米即可到达。[灵山县窗口: 可乘公交1路或101路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沿着江南路往南过红绿灯再走50米左右。浦北县窗口:路线一:从浦北汽车站出发,直行18米后右转,继续直行37米通过红绿灯后右转,沿道路直行20米后到达浦北县政务服务中心; 路线二:从G7212柳北高速出口出发,行驶2.1公里后在第二个红绿灯处左转进入217省道,沿217省道行驶20米后左转到达浦北县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流程

    1

    收件与受理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受理
    1
    窗口人员
    办理结果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不符合贷款条件及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原因。
    审查标准
    窗口人员对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经初审,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性、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审查
    1
    部门人员
    办理结果
    对于审核通过的,作出准予贷款决定;对于审核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贷款的决定,退回申请材料,并告知不予贷款原因。
    审查标准
    对公积金贷款材料进行复审,核实材料的真实性、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决定
    2
    科室负责人
    办理结果
    对于审核通过的,作出准予贷款决定;对于审核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贷款的决定,退回申请材料,并告知不予贷款原因。
    审查标准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
    设立依据

    暂无数据

    联办信息

    暂无数据

    常见问题

    1.1.购房合同只有夫妻一方名字, 贷款申请为什么另一方也需要现场签字确认?

    答:贷款申请是以家庭为单位(包括夫妻双方),配偶是法定共有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虽只写一方名字,但另一方也共同拥有该套房产,所以贷款时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办理贷款相关手续。

    2.2.公积金贷款最高年限怎么算?

    答:最高年限为借款人法定的退休年龄再延长5年减现有年龄,最长不超过30年,且男性不能超过65岁,女性不能超过60岁。

    3.3.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公积金贷款怎样复审? 答:根据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的规定,对通过初审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应进行复审,复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收存的证明资料齐全,内容完整、准确,印章清晰; ②担保方式、可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符合规定,数额计算准确; ③电子数据与文本资料相符; ④其他需要复审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