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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政局窗口
查看地图定位| 办理地点 |
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高家堡西路1号河池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E区民政局11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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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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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电话 |
0778-2308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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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指引 |
在宜州乘坐8路、9路、10路公交车至新火车站下车,向南面步行100米;或乘坐19路公交车至龙降小学路口站下车,向西面步行500米。乘火车至宜州站下车,向北面步行2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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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收件与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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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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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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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是 |
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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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上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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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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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查与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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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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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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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是 |
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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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审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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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救助条件的,给予救助。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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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颁证与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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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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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求助人员予以救助,并录入《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以备查。2.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情况的,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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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否 |
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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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河池市救助站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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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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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主席令第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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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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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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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07-06-01 |
| 条款内容 |
【法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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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国务院令第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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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二、四、六、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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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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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03-08-01 |
| 条款内容 |
【法律】第二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第六条第二款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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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民政部第24号部令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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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二、十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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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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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03-08-01 |
| 条款内容 |
【部门规章】第二条《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第十二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救助站已经实施救助或者救助期满,受助人员应当离开救助站。对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受助人员,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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