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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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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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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池市民政局 自然人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01,02 承诺件
    1.根据《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二条规定:本规程所称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 2.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7月21日民政部令第24号发布)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3.根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民发【2011】118号)第二条第二款 流浪未成年人——指18周岁以下,脱离监护人有效监护,在街头依靠乞讨、捡拾等方式维持生活的未成年人。 4.根据《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第二条第14款规定: 跨省接送——指跨省救助管理机构对于不具备自行返乡能力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及其他行动不便的受助人员,护送或者接领其返乡的过程。
    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高家堡西路1号河池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E区民政局11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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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778-2308521
    投诉电话:0778-2305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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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一)自愿救助人员询问等级表的审查标准1. 求助人员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填写,本人签名及按手印(二)身份甄别证明文件、交接护送表等文件审查标准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2.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第二款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市级,区县级
    法定本级行使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及乞讨人员救助保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1〕236号) 四、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流浪未成年人及乞讨人员救助、保护、管理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制定政策,采取措施,加强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各项工作。 (一)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措施,完善工作联动机制。要负责制定工作发展规划及工作规范,组织、指导和监督救助管理机构开展工作。加强街头巡查工作,劝导、引导救助对象进入救助管理站(点)接受救助,协助配合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发现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立即通知120急救中心(以下简称 120)进行救治。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强化救助管理机构内部的服务和管理,实行人性化、亲情化服务,保障受助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把未成年人与其他救助对象分开,合理安排生活起居和文体娱乐活动,对残疾、智障、受到伤害或有心理问题的,积极进行医护和康复。加大受助人员和接领人的甄别、核查力度,防止未成年人被冒领冒认。积极开展社工干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教育培训等工作,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和社会。做好救助保护对象的回归安置工作,对于年老、残疾、未成年人因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力接回的,经协商后可由救助管理机构接回或送回;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对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又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受助人员,协调做好安置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个人为救助保护对象提供庇护、饮食、衣被等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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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公示
    网上公示地址:http://hc.zwfw.gxzf.gov.cn/gxzwfw/bjgslist/gotoBjgs.do?webId=21
    现场查询: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高家堡西路1号河池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E区民政局11号窗口;电话查询:0778-2308521
    电话查询,现场查询
    南宁市救助管理站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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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政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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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高家堡西路1号河池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E区民政局11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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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指引
    在宜州乘坐8路、9路、10路公交车至新火车站下车,向南面步行100米;或乘坐19路公交车至龙降小学路口站下车,向西面步行500米。乘火车至宜州站下车,向北面步行200米。
    办理流程

    1

    收件与受理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受理
    0.5
    工作人员
    办理结果
    上报审查
    审查标准
    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2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审查
    0.5
    工作人员
    办理结果
    审查通过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救助条件的,给予救助。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

    3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1.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求助人员予以救助,并录入《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以备查。2.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情况的,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1
    工作人员
    办理结果
    河池市救助站介绍信
    审查标准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主席令第65号
    条款号
    第四十三条
    颁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07-06-01
    条款内容
    【法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国务院令第381号
    条款号
    第二、四、六、七、十四条
    颁布机关
    国务院
    实施日期 2003-08-01
    条款内容
    【法律】第二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第六条第二款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民政部第24号部令发布
    条款号
    第二、十二、十七条
    颁布机关
    民政部
    实施日期 2003-08-01
    条款内容
    【部门规章】第二条《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第十二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救助站已经实施救助或者救助期满,受助人员应当离开救助站。对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受助人员,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
    联办信息

    暂无数据

    常见问题

    1.求助人员申请救助需要多长时间可以得到答复?

    现场答复。

    2.流浪乞讨人员受助时间为多长?

    根据《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受助人员一次受助期限一般不应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根据《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22】98号)第七十五条:对滞留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落户安置。

    3.什么情况下救助站会终止救助?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22】98号)第七十七条规定: 受助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机构可以终止救助: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离站或出院; (二)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家庭信息; (三)违法违纪、扰乱救助管理秩序; (四)其他不符合继续救助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