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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管所窗口
查看地图定位| 办理地点 |
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新建路636号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办证大厅车管所1-6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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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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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电话 |
0778-6218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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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指引 |
从巴马瑶族自治县汽车总站乘坐1路、2路或3路公交车至巴马瑶族自治县新建路636号巴马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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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收件与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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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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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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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否 |
窗口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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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申请材料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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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申请资料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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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查与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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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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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查申请材料,查验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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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是 |
窗口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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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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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申请资料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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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颁证与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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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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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行驶证、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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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否 |
窗口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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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行驶证、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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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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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登记规定》 | |||
|---|---|---|---|
| 依据文号 |
公安部(令第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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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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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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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22-05-01 |
| 条款内容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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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
| 依据文号 |
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2011年4月22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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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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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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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04-05-01 |
| 条款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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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
|---|---|---|---|
| 依据文号 |
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第405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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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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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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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04-05-01 |
| 条款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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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
|---|---|---|---|
| 依据文号 |
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第405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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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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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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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04-05-01 |
| 条款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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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登记规定 | |||
|---|---|---|---|
| 依据文号 |
2021年12月4日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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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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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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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22-05-01 |
| 条款内容 |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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