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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行政许可

    巴马瑶族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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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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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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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信息
    巴马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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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七次修正)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并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寿乡大道184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交通运输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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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778-6216019
    监督投诉电话:0778-6215974
    000118017000
    11452729008090266L4000118017000
    行政许可 -
    451227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二)证明文件的审查标准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2.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巴马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工作。
    区县级
    法定本级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五次修订)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
    -
    网上公示
    网上公示地址:http://hcbm.zwfw.gxzf.gov.cn/gxzwfw/bjgslist/gotoBjgs.do?webId=119
    1、现场查询: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寿乡大道184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交通运输局1号窗口;2、电话查询:0778-6216019;3、查询网址:http://hcbm.zwfw.gxzf.gov.cn/gxzwfw/bscx/show.do?webId=119&type=1
    电话查询,现场查询,网上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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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配发的车辆是否为总质量大于12吨的重型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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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1. 巴马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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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寿乡大道184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交通运输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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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窗口电话
    0778-6216019
    交通指引
    从巴马瑶族自治县汽车总站沿寿乡大道往西行驶400米(可乘1路、2路公交车至妇幼保健院站下车,往汽车站方向走20米,红绿灯路口处)
    办理流程

    1

    收件与受理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受理
    0
    受理窗口人员
    办理结果
    签发《收件通知书》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审查与决定
    0
    业务负责人
    办理结果
    提出审查意见,审查通过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制证与送达
    0
    制证工作人员
    办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审查标准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五次修订)
    条款号
    第二十四条
    颁布机关
    国务院
    实施日期 2004-07-01
    条款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依据文号
    (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条款号
    第二十五条
    颁布机关
    国务院
    实施日期 2004-07-01
    条款内容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七次修正)
    条款号
    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颁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实施日期 2005-08-01
    条款内容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并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联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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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问题

    1.个体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是否也要申办运营证(道路运输证)?

    个人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必须申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