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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增加、变更客运班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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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增加、变更客运班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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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林市交通运输局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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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2.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玉林市秀水北路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交运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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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0775-2829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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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118003000
    11450900699898933U30001180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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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0900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身份证等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等通过基本证照凭证核验;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玉林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增加、变更客运班线许可审批工作。
    市级,区县级
    法定本级行使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落实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承接下放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9〕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管理层下放工作的通知》(桂交运管函[2019]123号),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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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公示,现场公示
    网上公示网址:https://yl.zwfw.gxzf.gov.cn/gxzwfw/bjgslist/gotoBjgs.do?deptCode=11450900699898933U&webId=18,现场公示地址:玉林市秀水北路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93-100号交通运输局窗口。
    电话查询:0775-2829600,网上查询网址:https://zwfw.gxzf.gov.cn/gxzwfw/bscx/show.do?webId=1&type=1,现场查询地址:玉林市秀水北路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93-100号交通运输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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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3-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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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件与受理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收件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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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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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发《收件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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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审查
    6
    业务审核员
    办理结果
    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决定
    2
    科室负责人
    办理结果
    作出决定。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制证与送达
    2
    窗口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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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决定书
    审查标准
    设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
    条款号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颁布机关
    交通运输厅
    实施日期 2020-09-01
    条款内容
    1.【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国发〔2019 〕6号
    条款号
    全文
    颁布机关
    国务院
    实施日期 2019-03-01
    条款内容
    2.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 〕6号)下放后审批部门: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际叫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下放事项的审批层级)
    联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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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问题

    1.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