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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玉林市秀水北路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住建局78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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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秀水北路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住建局78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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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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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电话 |
0775-2830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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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指引 |
乘坐公交5路、7路、17路车,在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即可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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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收件与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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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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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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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否 |
政务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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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需要办理行政许可,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予以收件,不需要办理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需要办理行政许可,不予收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的,告知申请人到其他行政机关办理,不予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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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申请是否需要办理行政许可,是否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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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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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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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否 |
政务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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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不予受理凭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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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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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查与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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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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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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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是 |
业务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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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业务承办人提出审查结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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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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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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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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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是 |
业务审批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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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业务审批负责人对业务承办人提出的审查意见审批,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同时作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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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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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颁证与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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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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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现场出具(办理时限不计入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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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否 |
政务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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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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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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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2020年4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公布,根据2023年8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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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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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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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20-06-01 |
| 条款内容 |
第十五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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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2020年4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公布,根据2023年8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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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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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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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20-06-01 |
| 条款内容 |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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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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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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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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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09-05-01 |
| 条款内容 |
第十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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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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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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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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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09-05-01 |
| 条款内容 |
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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