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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防城港市烟草专卖局
查看地图定位| 办理地点 |
防城港市江山大道88号市民中心三楼烟草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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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16: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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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电话 |
0770-2822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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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指引 |
(一)可使用百度地图或高德地图搜索“防城港市民中心”驾车前往。
(二)防城至港口方向:可乘坐3路公交车至“荣顾金港中心站”下车,往江山大道方向步行600米左右即可到达。
(三)港口至防城方向:1.港口至防城方向:可乘坐3路公交车至“荣顾金港中心站”或“江山大道路口站”下车后,往江山大道方向步行过红绿灯,直走600米即可到达。2.可乘坐117路公交车至“市民中心(园博园中区)站”下车后即可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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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收件与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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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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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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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否 |
证件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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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烟草专卖局受理或不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出具《受理单》;
当场办结的,可以不出具本书面受理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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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烟草专卖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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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查与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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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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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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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是 |
证件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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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审批机关经过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决定准予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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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外承诺缩减期限的,以承诺期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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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颁证与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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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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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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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否 |
证件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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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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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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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1991年6月29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2013年12月28日、2015年4月24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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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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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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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1992-01-01 |
| 条款内容 |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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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国务院令第223批准,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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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六条、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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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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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1997-07-03 |
| 条款内容 |
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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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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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七条、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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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工业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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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16-07-20 |
| 条款内容 |
第七条 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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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国烟法〔2020〕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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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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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国家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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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21-03-31 |
| 条款内容 |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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