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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确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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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确认资格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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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现场次数
    3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42条

    45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是否收费
    -
    通办范围
    办事信息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自然人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01,02,03 承诺件
    提交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状况、家庭收入情况、住房状况、企业登记信息、社保信息、车辆以及资产状况等相关材料
    防城港市港口区江山大道8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话咨询:0770-2881352
    监督电话:0770-2883116
    450717021000
    1145060000770087853450717021000
    行政确认 -
    450600
    标准:审查方式:书面审查。审查标准如下:(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 性、准确性审核;2.文书应使用钢笔、水性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2.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3.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市本级辖区内申请人是否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进行审核,是否能获取公租房保障资格。
    市级,区县级,乡镇街道级
    法定本级行使
    市、县根据当地公租房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划分
    -
    -
    网上公示,现场公示,报纸公示,其他
    现场公示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江山大道8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网上公示:https://fcg.zwfw.gxzf.gov.cn/gxzwfw/bjgslist/gotoBjgs.do?webId=15
    查询电话:0770-2881352;现场查询:防城港市港口区江山大道8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网上查询:https://fcg.zwfw.gxzf.gov.cn/gxzwfw/bscx/show.do?webId=15&type=1
    电话查询,现场查询,网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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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1. 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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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防城港市港口区江山大道8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窗口电话
    0770-2881352
    交通指引
    可乘坐3路公交车至“市民中心站”下车,往江山大道方向步行200米左右即可到达;可乘坐117路公交车至“市民中心(园博园中区)站”下车后即可到达。
    办理流程

    1

    收件与受理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收件
    0
    窗口工作人员
    办理结果
    告知是否齐全材料
    审查标准
    提交材料与材料清单是否一致

    2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公示
    5
    当地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办理结果
    公示后,可通过初审和复审。
    审查标准
    公示5天,不计入承诺时限。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第一次审查
    15
    当地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办理结果
    申请人材料是否通过初审。
    审查标准
    对申请提交材料进行初审,是否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77号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第二次审查
    10
    住房保障主管 部门工作人员
    办理结果
    申请人是否通过二次审查
    审查标准
    对申请提交材料进行二次审查,是否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77号规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第三次审查
    5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办理结果
    申请人材料是否通过第三次综合审查
    审查标准
    对申请人进行第三次综合督查,是否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77号规定

    3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颁发公租房保障资格
    0
    住房保障工作人员
    办理结果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确认资格结果公告
    审查标准
    设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建设部令第11号
    条款号
    第八条
    颁布机关
    建设部
    实施日期 2012-07-15
    条款内容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联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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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问题

    1.什么样群体能申请公租房?

    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