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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结时限(日) | 组织单位 | 联系电话 |
|---|---|---|---|---|
| 1 |
现场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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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各县(区)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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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烟草专卖局办证大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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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防城港市烟草专卖局
查看地图定位| 办理地点 |
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14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5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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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16: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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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电话 |
0770-2822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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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指引 |
乘公交103路、105路、110路车,在市场监管局站下车后沿北部湾大道东北方向步行124米即可到达;或乘公交102路车,在港口汽车站下车后沿桃源街西北方向步行大约220米后沿北部湾大道向西南方向步行160米即可到达;或乘公交3路车,在市政服务中心站下车沿北部湾大道西南方向步行130米右转即可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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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收件与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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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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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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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否 |
证件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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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烟草专卖局受理或不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出具《受理单》;
当场办结的,可以不出具本书面受理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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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烟草专卖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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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查与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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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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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实地核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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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是 |
证件管理员、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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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审查实地核查:1.烟草专卖局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以及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在进行实地核查后填写制作《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表》;2.无需核查的,即时审查。决定:1.审批机关经过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决定准予许可;2.审批机关经过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决定不予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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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实地 核查环节属特别程序 ,与审批环节共计为8个工作日。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不予延续。
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外承诺缩减期限的,以承诺期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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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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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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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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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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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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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颁证与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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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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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送达
|
10 | 否 |
证件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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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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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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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1991年6月29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2013年12月28日、2015年4月24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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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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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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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1992-01-01 |
| 条款内容 |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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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国务院令第223批准,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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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六条、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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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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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1997-07-03 |
| 条款内容 |
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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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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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七条、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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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工业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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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16-07-20 |
| 条款内容 |
第七条 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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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国烟法〔2020〕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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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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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国家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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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21-03-31 |
| 条款内容 |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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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