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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柳江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医疗保障综合窗口2号
查看地图定位| 办理地点 |
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柳江大道37号九曲名邸6号楼柳州市柳江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医疗保障综合窗口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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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4: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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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电话 |
0772-721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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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指引 |
市区可乘坐10路、71路至江城,往南步行约1公里(柳江区拉堡镇柳江大道2号九曲名邸6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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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收件与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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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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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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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否 |
参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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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符合审查标准的可提起业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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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1.参保人正常参保的;
2.提供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与申请人为同一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3.填写《广西医疗救助零星结算申请表》;
4.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
5.未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患重特大疾病人员,需提供:(1)医疗费用发票(发票丢失的,可提供发票存根复印件并加盖医疗机构财务章,同时签署承诺书);(2)与医疗费用发票对应的费用结算清单;(3)门诊特殊慢性病和门诊单列统筹特殊药品费用提供处方或有药品用法用量记录的门诊病历;急诊抢救费用提供急诊抢救病历资料;(4)住院费用提供有诊疗经过描述的出院记录;急诊留观费用提供急诊留观病历资料;住院前急诊抢救费用提供急诊抢救病历资料和出院记录;
8.参保人本人银行账户,如无法提供的,可提供参保人员直系亲属的银行账户及双方关系佐证材料复印件或承诺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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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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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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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否 |
窗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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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业务受理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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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1.参保人正常参保的;
2.提供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与申请人为同一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3.填写《广西医疗救助零星结算申请表》;
4.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
5.未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患重特大疾病人员,需提供:(1)医疗费用发票(发票丢失的,可提供发票存根复印件并加盖医疗机构财务章,同时签署承诺书);(2)与医疗费用发票对应的费用结算清单;(3)门诊特殊慢性病和门诊单列统筹特殊药品费用提供处方或有药品用法用量记录的门诊病历;急诊抢救费用提供急诊抢救病历资料;(4)住院费用提供有诊疗经过描述的出院记录;急诊留观费用提供急诊留观病历资料;住院前急诊抢救费用提供急诊抢救病历资料和出院记录;
8.参保人本人银行账户,如无法提供的,可提供参保人员直系亲属的银行账户及双方关系佐证材料复印件或承诺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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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查与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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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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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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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是 |
承办业务部门审核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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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1.发送短信通知; 2.扫描业务受理回执单上的二维码查询; 3.自助一体机查询打印; 4.登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http://zwfw.gxzf.gov.cn/)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医保网上服务大厅(http://https--ybwt--ybj--gxzf--gov--cn-4da1c7a847.zipv6.gxzf.gov.cn/web/hallEnter/#/Index)查询; 5.窗口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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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1.参保人正常参保的; 2.提供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与申请人为同一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3.填写《广西医疗救助零星结算申请表》; 4.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 5.未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患重特大疾病人员,需提供:(1)医疗费用发票(发票丢失的,可提供发票存根复印件并加盖医疗机构财务章,同时签署承诺书);(2)与医疗费用发票对应的费用结算清单;(3)门诊特殊慢性病和门诊单列统筹特殊药品费用提供处方或有药品用法用量记录的门诊病历;急诊抢救费用提供急诊抢救病历资料;(4)住院费用提供有诊疗经过描述的出院记录;急诊留观费用提供急诊留观病历资料;住院前急诊抢救费用提供急诊抢救病历资料和出院记录; 8.参保人本人银行账户,如无法提供的,可提供参保人员直系亲属的银行账户及双方关系佐证材料复印件或承诺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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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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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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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是 |
财务审核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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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1.发送短信通知; 2.扫描业务受理回执单上的二维码查询; 3.自助一体机查询打印; 4.登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http://zwfw.gxzf.gov.cn/)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医保网上服务大厅(http://https--ybwt--ybj--gxzf--gov--cn-4da1c7a847.zipv6.gxzf.gov.cn/web/hallEnter/#/Index)查询; 5.窗口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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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1.审核部门推送的相关人员报销数据 2.参保人员报销支付审批表 3.参保人员报销支付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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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颁证与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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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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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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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是 |
经办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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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审批结果手机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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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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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国办发〔202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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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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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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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21-10-28 |
| 条款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是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一)及时精准确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救助。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等相关部门合理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三、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
(二)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定额资助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适应人口流动和参保需求变化,灵活调整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方式,确保其及时参保、应保尽保。
(三)促进三重制度互补衔接。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严格执行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和标准,实施公平适度保障;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探索完善大病保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的倾斜支付政策,发挥补充保障作用;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完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医保帮扶措施,推动实现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四、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
(四)明确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坚持保基本,妥善解决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需求。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原则上应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各统筹地区不得自行制定或用变通的方法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五)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原则上取消起付标准,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其起付标准不得高于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并逐步探索取消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25%左右确定。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比例原则上略低于低保对象。具体救助比例的确定要适宜适度,防止泛福利化倾向。各统筹地区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健康需求、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合理设定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水平,按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六)统筹完善托底保障措施。加强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救助保障,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统筹资金使用,着力减轻救助对象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资情况科学确定,避免过度保障。通过明确诊疗方案、规范诊疗等措施降低医疗成本,合理控制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
五、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
(七)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实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动态管理。分类健全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机制,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监测标准。重点监测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做到及时预警。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对,协同做好风险研判和处置。加强对监测人群的动态管理,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范围。
(八)依申请落实综合保障政策。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畅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申请渠道,增强救助时效性。已认定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直接获得医疗救助。强化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综合性保障措施,精准实施分层分类帮扶。综合救助水平要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实际费用负担情况合理确定。
六、积极引导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
(九)发展壮大慈善救助。鼓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大病救助项目,发挥补充救助作用。促进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发展和平台间慈善资源共享,规范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平台信息发布,推行阳光救助。支持医疗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和志愿服务发展,丰富救助服务内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探索建立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整合医疗保障、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资源,实施综合保障。建立慈善参与激励机制,落实相应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十)鼓励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支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规范互联网平台互助,加强风险管控,引导医疗互助健康发展。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满足基本医疗保障以外的保障需求。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加强产品创新,在产品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等方面对困难群众适当倾斜。
七、规范经办管理服务
(十一)加快推进一体化经办。细化完善救助服务事项清单,出台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做好救助对象信息共享互认、资助参保、待遇给付等经办服务。推动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服务融合,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加强数据归口管理。统一协议管理,强化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管控主体责任。统一基金监管,做好费用监控、稽查审核,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对开展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重点监控,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推动实行“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提高结算服务便利性。
(十二)优化救助申请审核程序。简化申请、审核、救助金给付流程,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直接纳入“一站式”结算,探索完善其他救助对象费用直接结算方式。加强部门工作协同,全面对接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受理、分办转办及结果反馈。动员基层干部,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政策宣传和救助申请委托代办等,及时主动帮助困难群众。
(十三)提高综合服务管理水平。加强对救助对象就医行为的引导,推行基层首诊,规范转诊,促进合理就医。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按规定做好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费用结算。按照安全有效、经济适宜、救助基本的原则,引导医疗救助对象和定点医疗机构优先选择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用耗材和诊疗项目,严控不合理费用支出。经基层首诊转诊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做好异地安置和异地转诊救助对象登记备案、就医结算,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执行户籍地所在统筹地区救助标准。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八、强化组织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工作机制。将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托底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加强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指标,纳入医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落实主体责任,细化政策措施,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地、待遇落实、群众得实惠。要结合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制定出台细化措施,切实规范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坚持基本保障标准,确保制度可持续发展。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地区政策实施情况及时报送国家医保局。
(十五)加强部门协同。建立健全部门协同机制,加强医疗保障、社会救助、医疗卫生制度政策及经办服务统筹协调。医疗保障部门要统筹推进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落实好医疗保障政策。民政部门要做好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救助对象认定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和相关信息共享,支持慈善救助发展。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做好资金支持。卫生健康部门要强化对医疗机构的行业管理,规范诊疗路径,促进分级诊疗。税务部门要做好基本医保保费征缴相关工作。银保监部门要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行业监管,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乡村振兴部门要做好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和信息共享。工会要做好职工医疗互助和罹患大病困难职工帮扶。
(十六)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在确保医疗救助基金安全运行基础上,统筹协调基金预算和政策制定,落实医疗救助投入保障责任。拓宽筹资渠道,动员社会力量,通过慈善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促进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保统筹层次相协调,提高救助资金使用效率。
(十七)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加强基层医疗保障经办队伍建设,统筹医疗保障公共服务需求和服务能力配置,做好相应保障。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大力推动医疗救助经办服务下沉,重点提升信息化和经办服务水平。加强医疗救助政策和业务能力培训,努力打造综合素质高、工作作风好、业务能力强的基层经办队伍。
国务院办公厅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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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 |||
|---|---|---|---|
| 依据文号 |
财社〔2013〕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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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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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财政部、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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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13-12-23 |
| 条款内容 |
第八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应分别结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统筹考虑城乡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首先确保资助救助对象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次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商业保险等补偿后,救助对象仍难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可直接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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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广西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通知【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桂政办发〔20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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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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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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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22-03-01 |
| 条款内容 |
(一)精准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广西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以下四个类别人员:
一类人员: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以下统称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二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以下统称城乡低保对象)。
三类人员:城乡困难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以下统称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以及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人口和返贫致贫人口。
四类人员:享受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
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资助经费从医疗救助基金支出。对一类人员,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给予全额资助。对二类人员,以及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中年满 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的60%给予定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的 60%给予定额资助。对脱贫不稳定人口,在规定的 5 年过渡期内,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的 60%给予定额资助。适应人口流动和参保需求变化,灵活调整医疗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方式,确保其及时参保、应保尽保。
(三)强化三重制度互补衔接。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严格执行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和标准,实施公平适度保障。增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继续对一类人员、二类人员、城乡低保边缘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等困难群众实施起付线降低 50%、报销比例提高 10%、取消封顶线的倾斜支付政策,发挥补充保障作用。在规定的 5 年过渡期内,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脱贫不稳定人口实施起付线降低 50%、报销比例提高 10%、取消封顶线的倾斜支付政策。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合力防范致贫返贫风险。推动实现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按规定落实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医保帮扶措施。
(四)明确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坚持保基本,妥善解决医疗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的基本医疗需求。救助费用主要覆盖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按基本医保支付范围执行。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范围。除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外,各统筹地区不得自行制定或用变通的方法擅自扩大医疗救助保障费用范围。
(五)合理确定医疗救助标准。
1.住院医疗救助。经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报销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计入住院医疗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按以下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给予救助。
(1)对一类人员,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 10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6 万元。
(2)对二类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以第二、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准,下同),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 95%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 5 万元。
(3)对其他二类人员,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 9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 3 万元。
(4)对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住院医疗救助起付线为年度累计达到 3000 元,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8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 2 万元。
(5)对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返贫致贫人口,住院医疗救助起付线为年度累计达到 3000 元,在起付线以上部分
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 7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 2 万元。
2.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救助。对患有全区统一规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需长期服用药物维持治疗的城乡特困人员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给予门诊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经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职工大额医
疗费用补助)报销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计入门诊医疗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按以下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给予救助。
(1)对一类人员,按应计入的门诊医疗救助费用的 10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 4000 元。
(2)对二类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按应计入的门诊医疗救助费用的 95%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 3000 元。
(3)对其他二类人员,按应计入的门诊医疗救助费用的 9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 2000 元。
3.重特大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救助。对患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治疗、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等重特大门诊特殊慢性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医疗救助对象,门诊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不同医疗救助对象类别的住院医疗救助标准给予救助,门诊救助费用与住院医疗救助费用合并计算,并入对应医疗救助对象类别住院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
4.其他规定。
(1)医疗救助对象类别发生改变的,按变更后的医疗救助对象类别享受救助待遇;医疗救助对象对应多个类别的,按可享受的最高类别标准给予医疗救助。
(2)住院医疗救助的诊疗项目、药品目录、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等,按照基本医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3)医疗救助对象需转统筹地区外自治区内、自治区外诊疗的,按自治区有关就医管理办法办理转诊转院申请和申请医疗救助。未经审批同意在自治区外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4)对地中海贫血患者的医疗救助,按《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做好地中海贫血患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桂医保规〔2021〕1 号)执行。
(5)根据医疗救助资金筹资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医疗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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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
|---|---|---|---|
| 依据文号 |
国务院令第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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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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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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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14-05-01 |
| 条款内容 |
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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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