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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宁市隆安县政务服务中心2楼民政大厅民政局综合业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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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隆安县城厢镇蝶城路201号隆安县政务服务中心2楼民政大厅民政局综合业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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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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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电话 |
0771-652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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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指引 |
县内可乘坐1、2、3、4、5、6、7、8、9、10、11、12、13、55、56、58路公交车到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往前走50米,或在城东加油站下车走到马路对面即可到达隆安县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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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收件与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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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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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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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否 |
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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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上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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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材料符合即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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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查与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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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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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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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是 |
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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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完成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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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重点核查备案信息是否符合养老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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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颁证与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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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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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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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否 |
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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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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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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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
|---|---|---|---|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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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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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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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20-11-01 |
| 条款内容 |
第九条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第十条 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等;
(二)服务场所权属;
(三)养老床位数量;
(四)服务设施面积;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网上备案。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指导养老机构补正。
第十三条 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登记事项,或者变更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养老机构在原备案机关辖区内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营利性养老机构跨原备案机关辖区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变更后的服务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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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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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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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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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20-09-01 |
| 条款内容 |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九条:“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管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养老机构等级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十条:“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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