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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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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1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是否收费
    -
    通办范围
    办事信息
    南宁市隆安县民政局 社会组织法人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02,03 承诺件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在我区范围内已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 2.完成法人登记工作后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 3.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根据实施情况确定。
    南宁市隆安县城厢镇蝶城路201号隆安县政务服务中心2楼民政大厅民政局综合业务窗口

    更多地点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0771-6521900
    0771-6522153
    001011003000
    11450123007743392D4001011003000
    其他行政权力 -
    450123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 申请人必须认真、如实填写登记表,涂改无效; 2. 日期、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3.表格相关内容填写不完的,可另附表;如有其它情况需要说明的,另附材料; 4.“盖章”处,须盖上单位红色印章;“签名”处,须由本人亲笔签名; 5. 表格内容请用计算机填报,统一使用4号仿宋字、A4纸打印(包括另附的材料)。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申请表格是否符合要求。 2.材料要求:申请表“盖章”处是否盖上单位红色印章,“签名”处是否有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养老机构备案
    自治区级,市级,区县级
    法定本级行使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第二章 备案办理 第九条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第十条 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
    -
    网上公示
    https://nnla.zwfw.gxzf.gov.cn/gxzwfw/bjgslist/gotoBjgs.do?webId=29
    隆安县城厢镇蝶城路201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民政大厅民政局综合业务窗口https://nnla.zwfw.gxzf.gov.cn/gxzwfw/bjgslist/gotoBjgs.do?webId=29
    现场查询,网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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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南宁市隆安县政务服务中心2楼民政大厅民政局综合业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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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南宁市隆安县城厢镇蝶城路201号隆安县政务服务中心2楼民政大厅民政局综合业务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窗口电话
    0771-6521900
    交通指引
    县内可乘坐1、2、3、4、5、6、7、8、9、10、11、12、13、55、56、58路公交车到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往前走50米,或在城东加油站下车走到马路对面即可到达隆安县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流程

    1

    收件与受理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受理
    0
    工作人员
    办理结果
    上报审核
    审查标准
    材料符合即可办理

    2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审查
    1
    工作人员
    办理结果
    完成备案
    审查标准
    重点核查备案信息是否符合养老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

    3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完成备案
    0
    工作人员
    办理结果
    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审查标准
    设立依据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
    条款号
    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
    颁布机关
    民政部
    实施日期 2020-11-01
    条款内容
    第九条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第十条 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等; (二)服务场所权属; (三)养老床位数量; (四)服务设施面积;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网上备案。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指导养老机构补正。 第十三条 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登记事项,或者变更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养老机构在原备案机关辖区内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营利性养老机构跨原备案机关辖区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变更后的服务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66号
    条款号
    第九条
    颁布机关
    民政部
    实施日期 2020-09-01
    条款内容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九条:“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管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养老机构等级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十条:“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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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问题

    1.养老机构怎么备案?

    养老机构完成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向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的养老服务部门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及养老机构备案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提供备案材料如下: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2.备案承诺书3.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4.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证明5.环评报告或备案证明6.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证明7.如经营范围有专业性要求的,需提供食品经营、卫生、医疗机构执业等材料。

    2.办理该事项要携带身份证吗?

    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