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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隆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5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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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县城厢镇蝶城路201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5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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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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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电话 |
0771-652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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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指引 |
可乘坐1、2、3、4、5、6、7、8、9、10、11、12、13、55、56、58路公交车到隆安县城厢镇蝶城路201号隆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下车.即可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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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收件与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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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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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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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否 |
综窗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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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业务受理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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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1、申请人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2、该参保单位为自治区本级参保单位;
3、单位开具的介绍信所载明的办理事项为查询参保单位参保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
4、单位开具的介绍信所载明的办理人员与到场办理人员及所提供的身份证件为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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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颁证与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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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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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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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否 |
综窗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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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医疗保险缴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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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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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
| 依据文号 |
主席令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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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四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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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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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11-07-01 |
| 条款内容 |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八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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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 |||
|---|---|---|---|
| 依据文号 |
国令第7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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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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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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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23-12-01 |
| 条款内容 |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核对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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